三山律师事务所洪必景律师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:“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,赠与人不承担责任。附义务的赠与,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,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。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,造成受赠人损失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”本案中,林女士赠送生日礼物的行为是不附义务的赠与,在林女士无故意或保证的情况下,对赠送礼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,因此她对受赠人小林的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。